职业卫生

诊断医师说明

 

我院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及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职业病诊断医师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我院共有九名诊断医师,九名医师全部具备尘肺病诊断资质,四名医师具备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资质,三名医师具备噪声聋诊断资质,三名医师具备职业性化学中毒诊断资质,一名医师具备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资质。